2023-06-01 08:00:00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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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律师比特币,以及法律比特币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近10年中,金融网络领域具有性和创造性的技术莫过于区块链,区块链最先被应用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一直在争议中度过。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委会透露,目前比特币市值达到193亿美元。
OKCoin币行产品副总裁郑荣尧告诉《经济》记者,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交易是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不少诈骗团伙自己开发的货币是比特币第二代或者是升级版,而实际上,传销式虚拟货币往往通过自建平台,以拉人头送货币的方式乎敏给予励,而且都是由在境外操控,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完成资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实际上,今年2月广东省中山市警方通过两个月摸底调查,已抓获基链数字货币3名涉案人员,冻结1亿传销资金。而去年被宣判无罪的陈满被参与到基链数字货币的投资项目,具体被骗金额未知。目前看来,打着数字货币旗号进行微传销的组织已悄然成型,互联网打击这类犯为增加了难度,传销组织很难连根拔起。
国际金融投资会联合孙飞近日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一则“本人与中央币及任何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关系”的声明,记者了解到,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存在一些不良公司冒用专家学者名号招揽生意、推销金融产品招摇撞骗的事件。孙飞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投资者来说,除正规金融机构外,不要轻信国丛孙内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资金盘、外汇盘、现货期货盘和虚拟货币。国家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监管,防止此类庞氏骗局愈演愈烈。
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欣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传销条例》相关,基链数字货币的运作模式和营销行为已符合非法传销。张华欣认为,基链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虚拟的金融商品,真实性及性存疑,暂未发现其存在的依据。张华欣,在做投资时,投资人首先要了解并辨别所要投资的产品是否真实、;其次考虑投资的风险及承受能力;最后,投资不熟悉的领域时,尽量咨询专业人士。
币被包装成数字货币,通过微传销的方式来赚取人眼球,对于这样的骗局,很多对数字货币不了解的人很容易他言、上当。有关部门在严管彻查的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教如何防范和监督。
币等传销币往往借助快速暴富、发等令动的承诺,利用投资者不懂金融、法律常识和互联网金融知识,通过微信群、社交软件群、号进行,并辅之以线下活动,大肆招摇撞骗,给投资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财产和损失。
其中,借用了时下比较火热,但大众较为陌生的数字货币这一名称。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对某报记者表示,因为数字货币这几年比较热而且神秘,所以传销者选择了以此为标的。“但实质上,币并非数字货币。”
易观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资深分析师李子川告诉某报记者,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货币范畴,而虚拟货币在我国境内是被严令的,货币的发行权只在央行,任何其他渠道、形式的所谓的限量版货币都踩踏了这一红线。
“目前,全球对数字货币尚没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其研究应用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渗顷链国仕资本研究协会研究员李高阳也告诉《经济》记者,市场上最有名的数字货币可能当属比特币,此外还有莱特币、狗狗币,以及我国民间的元宝币等。
数字货币“Digital Currency”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这些数字货币都没有集中的发行方,任何人都有可能参与制造,并在全球流通,在国内也有相关网站提供交易。
最近,北京仲裁委处理的一桩委托购买比特币纠纷案件,引起了区块链圈、法律圈和币圈的关注。北京仲裁委的结论中,有两个观点吸引眼球:一是认为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正确名称:加密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二是认为委托购买比特币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有些人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这个判决,意味着加密货币的春天来了。其实,这是误解。某件事之所行核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异常。习以为常的事情,不会引起大家注意。舆论关注什么、强调什么,往往意味着 社会 缺乏什么。很多人脑子里对加密货币的认识,恐怕会跟违禁品划等号。北京仲裁委突然给比特币在内的加密货币发了一张“好人牌”,确实让大家喜出望外。
咱们国家的仲裁委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织分类可阅读《53-民事主体的类型:民法眼中的孩子们》一文。严格来讲,仲裁属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委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民事经济类争议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让仲裁委帮助解决纠纷,仲裁委才能介入。仲裁员一般由资深律师、法学教授、学者担任,他们均具有较高的法学造诣。与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同,仲裁员对案件的裁决,不会受到司法体系中“类案同判”规则的限制,仲裁裁决结果往往带有仲裁员鲜明的个人研究特色。北京仲裁委的以上比特币纠纷案例,就是独任仲裁员自我意见的表达。没毛病!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类似法院那种“二审”程序。一裁终局制度还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意思是:一旦仲裁委作出裁决,当事人基于同一争议事实不得再到法院起诉。
不过,考虑到,仲裁委裁决的威力很大,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仲裁工作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当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的裁决。比如伪造证据、违反程序、索贿受贿、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等。
恰恰是这个违背 社会 公共利益。如果这个案例的当事人申请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的裁决,法院很有可能以“违背 社会 公凳带雀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对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及其金融活动,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面对具体的加密货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肯定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欢迎。然而,任何人都明白,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可,显然不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但笔者注意到,涉及加密货币买卖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的很多判决案例,法院均认定合同无效。在较少的涉及加密货币不当得利纠纷案例中,法院认可了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很显然,在加密货币的问题上,法院基本站在了行政监管部门这一边。
加密货币的枣早底层逻辑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世界的未来,大势所趋,不可阻挡。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属于加密货币中的佼佼者,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已经形成了某种生态。其中,既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提防的地方。我们既渴望创新的力量(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也担心国家安全和 社会 稳定受到威胁。我们既要保护人民群众的契约自由和财产权,也担心一旦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反噬群众利益。
如何在各种利益选择中,寻求最佳平衡状态,既是政策难点,也是行业痛点。而这些难点和痛点,最终都会投射到司法裁判中来。
一是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虽然对加密货币及其金融活动,表达了强烈的监管态度。但是,在任何一份文件中,监管部门都没有否定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
二是今年2月7日,香港证监会表达了对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管意向,表示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所都是“受监管的虚拟资产活动”,任何寻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必须获得SFC的许可,该修正案或将于2022年第二季度提交给香港立法会。
如何在技术创新、金融创新、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人民群众契约自由与财产安全等矛盾冲突中,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我想,面包会有的。
口水文章而已。谨以此文,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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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律师认为,这家所谓的银行,有很大的风险。我国法律仅承认了“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对于其他ICO而来的虚拟币,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其合法身份,我国公民投机此类虚拟币,很难保障自身合蚂孝法权益。
一位数字货币行业资深律师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中国的法律法规尚未允许Security TGate.ion在中国渗物发行。
我国公民投机此类虚拟币,很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虚拟币的价格发现机制不完善,市场发育不良等特点,虚拟币的价格大涨大落,利用虚拟币做“杠杆融资”,容易引发自然人债务危机,鉴于我国“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一旦自然人债台高筑将引发极大心理和社会影响,建议投资者不要轻易尝试。
扩展资料
记者浏览官网信息,并没有找到所述“第三方存管”相关信息。You Bank“刘总(音译)”的人解释丛物液道,三方指“You Bank方、盘古方、存管方(平台方)”。
据公开资料显示,“第三方存管”的全称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业务,常见于证券、期货、房产等交易活动中。
而在You Bank所述“第三方存管”中,并无商业银行的身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全球首款数字货币银行?投资回报率500%以上?YouBank称自己“现在还安全“
与其他国家不同,誉歼孝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改枣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庆稿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德国:2013年6月底德国议会决定持有比特币一年以上将予以免税后,比特币被德国财政部认定为“记账单位”,这意味着比特币在德国已被视为合法货币,并且可以用来交税和从事贸易活动。
美国:2013年8月,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法官阿莫斯-马赞特在一起比特币虚拟对冲基金的案件中裁定,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应该将其纳入金融法规的监管范围之内。
中国:在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制作和发售代币票券。由于代币票券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如果比特币被纳入到“代币票券”中,则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前景面临不确定性。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 《通知》称首次明确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对当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内的虚拟道具做了裂虚谈区分;同时,通知称,《通知》规定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需批准后肆碰方可经营。
在中国,部分淘宝的店铺也开始接受了比特币的使用,商家会逐渐增加。
2013年10月,第一本比特币季刊《壹比特》创刊号发行。
2013年10月15日,百度旗下百度加速乐服务宣布支持比特币。
2013年10月26日,BTCMini报道了GBL被黑内幕。
2013年10月31日,著名互联网律师雷腾发文建议《尽快立案调查GBL比特币交易平台关闭》事件,分析了比特币具有的“价誉慎值功能”和“使用功能”,比特币应受相关法律管辖。
在去年四月份,被福布斯评为数字货币十大富豪之一的瑞波早期投资者马修·梅隆长期与毒瘾作斗争,迹伏租某次他决定试试阿亚华斯卡的迷幻饮料,结果突发心脏病离世。在他意外死亡后,数以亿计的加密货币被困在区块链的深处,它的家人正拼命地想办法找到它们。
也许中本聪先生藏在一个小镇里过着安逸的生活,但更有可能的是,比特币的创始人离开了这个世界,留下了数以百万计无人认领的比特币,更不用说比特币分叉出来的糖果。在大多数情况下,代币丢失是由于粗心,而不是由于黑客。随着早期投资者年龄的增长和财富的增加,他们应该考虑他们的财富在他们死后如何不会消失。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当持有大量比特币的所有者去世后,律师们就如何将他们的比特币转移到死者的亲属手中展开了争论。在英国,遗产法适用于加密货币,但继承所得的加密货币要纳税。在中国,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属性,但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依旧得厅迟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姿兆在加密资产继承问题上还是一片空白。
有几例年轻的比特币持有者死亡的案例,他们的家人无法用他们的钱包做任何事情。当继承人被告知他们的亲人把所有的钱都存在比特币中时,他们会感到恐慌。一方面,不清楚如何获取这些加密货币,另一方面,几年之内,它们的价格可能会暴涨。
例如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一名年轻人突然死亡,他在2013年以每枚13美元的价格购买了比特币,2017年,比特币的价格升至近5000美元。他的家人承担起了整理其遗产的重担,这些悲痛的亲属成为了一大笔财产的继承人,问题是如何获得这些比特币。
比特币是一种加密资产,可以通过加密技术防止黑客入侵和盗用。它增加了保管资产的安全性。同时,如果比特币的主人去世,就有丢失比特币的风险。这些持币者的家人很可能永远失去一笔巨额财富。这是大多数加密货币持有者亲属所面临的问题。
比特币储存在虚拟钱包中,有公钥与私钥两个部分。公钥对每个人都是可见的,并且是发送和接收加密货币的地址。私钥允许个人单独访问他们钱包里的存款。如果比特币的所有者去世,而没有给任何人留下私钥,那么他的继承人将无法获得他的财富。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所有钱包所有者必须创建个人私钥的书面副本。钱包的私钥列表中也可以提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并非所有去世的比特币持有者生前都会预料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所以,在科罗拉多去世的那个人的亲戚们看到他的很多银行存款都转入了Coinbase账户时,都很惊讶。他们收集了一堆文件,在律师的支持下,他们去了交易所的管理层,去收回死者亲属的钱。Coinbase证实了钱包的存在,并转移里面的资产。
在美国,数字货币交易所是合法的,投资者的亲属或许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索要死者的加密资产。但在中国就不同了,中国对交易所是明令禁止的,所以法律上不会给予帮助的,而大部分投资者都将加密资产托管在中心化交易所的账户中,这对于那些死去的持币者家属来说,加密资产处置是个大问题,交易所很可能压根就不理睬你,法律上你也走不通。
大多数加密账户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原因很简单,因为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太小。但人们不应忽视这个问题,很多早期比特币持有者就是血的教训,因为在未来,你眼中小额的加密资产可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你应该和你爱的人分享你的私人钥匙——当然,如果你信任他们的话。在助记词的帮助下,你可以很容易地把你钱包里的数据保存下来,甚至保存在一张看起来无害的纸片上,只要确保你的亲戚知道它们躺在那里。
死亡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你现在就要考虑,在你死亡后,你的加密资产能否顺利继承给你的家人。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关于律师比特币和法律比特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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